中国知识产权评估中心(平台)所属评估机构是由国家财政部授予执业资格的国家级资深无形资产(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其诞生、发展、壮大的历程与中国评估行业同步而行,是集人才、技术、经验于一体的资深评估机构。
      重点以评估企业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有形资产、金融资产、、投融资项目、企业家价值为主。为顺应社会发展、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运用国际通用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常年开展厂商名称、字号、商标权、商誉、专利权、著作权、软件、特许经营权、资源资产、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在国内外具有权威性。
      为企事业单位开展以资产重组、作价入股、特许经营、质押贷款、转让购买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成功的与数百家国内知名公司(驰名商标)合作,给数千个著名商标、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进行了价值评估,有力的推动了企业的品牌战略,极大的支持了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转让。
 

 

关于中国知识产权评估中心运营服务的有关说明

 

 

        中国知识产权评估中心(平台)是面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法院、金融机构、产权交易中心、市场交易中心、拍卖公司及社会各类组织提供知识产权评估服务的平台。中心平台整合了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信誉评价机构、涉外调查机构、社会协会组织等机构的服务优势,更好的保障客户能享受更专业的综合知识产权服务!

 

权威的平台机构


        中国知识产权评估中心(平台),经中央编办机关事业发展中心注册(注册号:20120828140557161),域名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审核备案。是权威合法的平台机构,拥有政府中国知识产权评估中心通用域名及中文域名www.中国知识产权评估中心.com的唯一所有权。
        中国知识产权评估中心整合国内专业资产评估服务的资源优势,打造中国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服务平台!资产评估业务的服务领域形成了以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评估服务为主、兼顾其他资产评估服务为辅的格局,实现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为一体的服务体系! 

 

正规的营运体系
   

        中国知识产权评估中心(平台)的营运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注册号:10108015069998)。中心的专业支持单位做出以下保障:
  1、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合法正规
  2、具有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矿山森林评估、会计事务、律师、信誉评价、涉外调查等专业资质或经营资格
  3、具有业内丰富的相关业务操作经验,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
   中国知识产权评估中心(平台)营运机构作为商务支持单位代表,可为客户提供合同签订、发票开具、单位转账等服务支持!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中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9】2914号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用,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同时废止。
  

附件: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Book1.xls 

 

 

 

评估热线:400-655-7007   电子信箱:zgzcp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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